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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房关门“跑路”消费者如何维权?

2024-07-25 11: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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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房关门“跑路”消费者如何维权?健身房突然关门“跑路”,高价购入的私教健身课程一夜之间打了“水漂”,这可怎么办?近日,长清区人民法院妥善审结一起因购买私教健身课程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

  记者了解到,王某(李某母亲)为李某在某健身房报名减肥训练营,该健身房营业执照登记显示由盖某个人经营。2023年10月23日,李某在该健身房进行减肥训练时,其减肥教练刘某告知王某澳门人威尼斯官网,李某现有训练营课程即将到期,王某决定继续为李某续费三期减肥训练营,每期28天,共计84天,价格为5540元,另需缴纳保险费53元,共计5593元。当日,王某通过微信向刘某转账5593元,刘某当即转入健身房账户。

  2023年12月16日,该健身房关门放假,暂停营业,称年后开业,但是年后一直未开业,并于2024年3月15日注销工商登记,李某尚有52天训练课程未获得服务澳门人威尼斯官网。王某多方打听,始终未能联系到该健身房老板盖某,无奈之下诉至长清区法院,要求该健身房退还剩余训练费用4428元澳门人威尼斯官网,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健身房于王某提起本案诉讼前注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非本案适格被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故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字号是对当事人主体名称的表述,注销与否,不影响责任主体的确定,即经营者盖某系责任主体。

  王某向某健身房缴纳三期(共计84天)减肥训练营服务费,但某健身房在未通知原告情况下,突然关闭,致使李某剩余52天训练服务无法兑现,理应按比例退还李某相应服务费用,金额为3462元,返还责任主体为盖某。盖某未退还相应费用,给王某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应支付相应利息。法院最终判决盖某返还王某训练费346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办卡有风险,预付需谨慎。对消费者而言,在入会办卡时签订的合同、入会协议、付款凭证以及后续消耗课时的打卡记录等都要注意留存,一旦遇到健身房闭店或经营者跑路的情况,可向消协、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反映,在相关部门主持下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据有效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健身房经营者也要诚信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健身市场环境。(济南日报 记者: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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